一、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规范洗染行业经营行为,洗衣房设备,公正、合理地解决洗染行业的消费争议,依据《合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结合本市洗染业实际情况,制订本意见。
二、凡在本市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意见。
三、经营者营业执照应当悬挂在店堂醒目处,且明示服务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投诉电话等接受消费者监督。
四、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送洗衣、物时,应先查明衣、物上的破损、色花、虫蛙、少扣等疵病,并将洗涤加工后产生的后果与消费者事先讲明,且在取衣凭证上注明,若发现漏检情况必须保持衣服原样,并在二天之内与消费者取得联系,否则,所产生的后果由经营者承担。消费者取衣时,应当场检验加工的质量,发现漏检质量问题,可保持原标签凭证,在二天之内向经营者提出。
五、经营者采用的洗涤方式,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,并在取衣凭证上注明。
六、衣裤其领、袖、裆、臀等部位磨损严重的,经洗烫加工后破裂者,经营者可以免费给予修补,一般不予赔偿。
七、衣物上的污渍经营者应在取衣凭证上注明,对于洗涤后仍留有的污渍,且在取衣凭证上事先没有注明,应退还洗衣费的50%。
八、凡属衣、物面料,制衣等衣、物本身质量问题,以及洗涤标识错误而造成衣、物洗涤后出现缩水、脱线、退色、镶拼衣服串色、搭色、粘合衬起泡等现象,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向责任方索赔提供便利。
九、消费者送洗衣物逾期不取的,超过取衣期30天,每件衣物每天加收0.5元保管费,经营者逾期不交的,亦应每天每件0.5元给消费者作为赔偿。
十、经营者有利用假冒伪劣设备干洗,或水洗冒充干洗等欺诈行为的,应当向消费者支付洗衣费两倍的违约金。如发生洗涤事故,应按衣服原价赔偿。
十一、对于消费者持价值1000元以上的高档衣、物,意愿精洗服务的,经营者要提供高档衣物精洗服务合同示范文本,双方签订合同,未签订高档衣物精洗服务合同的按普通衣物洗涤、处理。
十二、经营者由于管理不善,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造成衣、物损伤、损坏、遗失及其他事故应当负责理赔,具体赔偿方法如下:
1、衣、物局部损伤,不影响正常穿、用,经营者应以修补为主 ,退还洗衣费并根据修补的情况给予洗衣费1至10倍赔偿。(皮衣清洗除外)
2、衣、物损坏、丧失穿、用功能及遗失应退还洗衣费并根据购衣原始凭证所标注的时间、价格实行折价赔偿,衣服烘干机,年折旧率为20%(不足一年按一年计),逐年递增,折旧率最高不超过70%。不能出示购衣原始凭证的给予最高价不超过洗衣费20倍赔偿。(皮衣清洗除外)
3、签订高档衣物精洗服务合同的衣、物损伤、损坏、遗失均按合同约定赔偿。
4、套装原则上以件计算,衣、裤比例为 6:4 。
十三、在洗涤服务中发生的难以认定的争议问题,可与消费者约定,送有关部门鉴定,鉴定费由经营者先行垫付,最终由责任方承担。
十四、对发生洗染消费争议的经营者应主动与消费者协商解决,也可以通过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、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协调解决。
十五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